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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超过约定期限五年多 被告诉讼时效抗辩获支持
作者:zhangxiaolong  发布时间:2012-12-06 10:50:38 打印 字号: | |
  11月28日,当原告孙益彬从彬县人民法院领到自己起诉被告田甜民间借贷一案的判决后,不住地后悔顿首道:太大意了,太大意了!

原告孙益彬与被告田甜20年前曾为夫妻关系,结婚半年后离婚。2007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借3000元,被告在原告书写的欠条上签名,约定借期2个月。此后被告继续在彬县县城居住、工作。2011年3月份被告去彬县太峪街道开设蒸馍店至今。2012年3月12日原告前去太峪街道找被告讨要借款,被告讲借款一个月后就还清了。孙益彬手持欠条原件,越想越生气,就将田甜告上了彬县人民法院。

田甜应诉后,坚持称自己在借款一个月后就还清了,但当时因孙益彬未带来欠条,所以未收回,后来自己还打电话催问,而孙益彬讲自己已经将欠条原件销毁了。另外田甜认为距离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过了5年多,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经营车辆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在原告书写的欠条上签名,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陈述其在借款1个月后已经还款,原告否认,且持有欠条印证,被告无其它证据证明已经还款,对此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对于该笔借款原、被告约定期限为2个月,则在2个月期满后被告未及时还款的情况下,原告就应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2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至2009年6月19日期满后,原告就丧失了胜诉权。原告陈述自己找不见被告的情形不属于其遭遇的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障碍原因,则对原告关于从2008年9月至2012年3月找不见被告时诉讼时效应该中止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关于原告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了原告孙益彬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其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而诉讼时效的中止则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其他障碍则是指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本案中孙益彬以自己找不见田甜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止,则不属于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的情形。因此当事人应当充分把握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行使权利,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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