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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义气替人顶罪 触刑律受到惩罚
作者:史智昶  发布时间:2012-12-09 12:39:04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向光辉在得知好朋友车辆肇事后,出于哥们义气,主动提出替其顶罪,在亲友的开导下,迷途知返,向公安机关坦白了自己的罪行,最近被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以包庇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彬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19时40分许,姜华(已判刑)驾驶陕AMG638号小轿车在彬县公刘街由东向西行至彬县某小区门前,右转弯驶入门前非机动车道时,将非机动车道内玩耍的男孩李某当场碰倒致死。肇事后,被告人向光辉提出为姜华顶替责任,姜华表示同意。赵军在明知姜华肇事的情况下,为了帮助姜华逃避法律追究,陪同向光辉去彬县完美理发店把头发理成秃头(姜华当时是秃头)。向光辉和姜华互换了穿着的短袖之后,赶到事故现场为姜华顶替责任,赵军在公安机关对向光辉进行酒精测试过程中作为见证人在测试笔录中签了名。2012年8月20日,彬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向光辉刑事拘留;2012年9月6日,姜华投案自首。

  彬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光辉明知姜华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向光辉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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