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武宏卫因经营车辆、贩煤资金紧张,向杨虎民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杨虎民现金伍万元正,借款期限1年,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人武宏伟,担保人张小丽。之后武宏伟一直未归还杨虎民本、息。2012年4月11日,杨虎民将武宏伟、张小丽起诉到彬县人民法院,要求武宏伟,张小丽共同偿还本、息共计74000元。
彬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武宏卫借款事实清楚,现杨虎民要求还款50000元,并无不当,武宏卫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请求,因该利息请求超出法律规定的国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最高限额,对超出部分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对杨虎民要求张小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因该借条写明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1年8月31日到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张小丽担保期限为2011年8月31日至2012年2月29日,而杨虎民起诉时间为2012年4月11日,已超出张小丽担保期限,故被告张小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点评:民间借贷属于民间资金流通的常见形式,但公民对于担保的法律规定相当陌生,于是在疏于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权利得不到良好保障的情形。鉴于此,普法,任重而道远……(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