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新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民诉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本次修改是对现行民诉法(2007年修改,2008年4月1日实施)的进一步完善,共有59处修改,涉及70多个条文的调整,略占整部法律四分之一,虽然还不是一次大修,但其中许多新制度的建立和对原有制度的修正反映了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
一、小额标的,一审终审
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修改前的民诉法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统一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在二审审判终结前一审判决并不生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为拖延审判时间,延长最终法院执行期限,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依然无故提出上诉,一个简单的案子有时能拖延一年甚至更长;另一方面,如简单的侵权、借款、租赁纠纷案件等,权利人苦于诉讼时间太长,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而放弃诉讼,进而通过一些非正常的甚至是违法手段行使“私利救济”,反而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针对上述情况,新民诉法对于小标的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增设“一审终审”制度,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使公平正义得以及时实现。
二、保全措施扩大,法院可以发“行为令”
新民诉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的措施仅限于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新民诉法将“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作为新增的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判决的执行、避免判决生效前一方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
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新法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四、快速送达法律文书,提高审判效率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因在外地出差或者搬家等原因,经常无法收到法院邮寄的起诉状、答辩状、举证通知、开庭传票、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有时还因此丧失了举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也有个别当事人为拖延审判期限,故意不接收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法院只能一次次以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件。这些情况都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延长了案件的结案时间。新民诉法增加了新的送达方式,使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便捷的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法律文书,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五、进一步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新的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法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处理办法: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六、虚假诉讼侵权、通过恶意诉讼逃避执行等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会有当事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或者是为了逃避执行,与他人串通“炮制”一些“自我”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将他人应得的财产判给了“同伙”,这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例如:一起民事案件被告败诉,原告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串通“朋友”共同伪造巨额借据,让“朋友”起诉自己,并在诉讼中迅速达成调解,将被告名下的财产转移到“朋友”名下,从而使原告的生效判决成为了无法执行的“白条”。新民诉法新增的上述两条规定,使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时还直接赋予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拘留、罚款的权利,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情节严重的,很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作证罪等刑事犯罪。
七、新增公益诉讼案件类型
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前的民诉法没有将公益诉讼作为案件类型。新民诉法新增了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将环境污染、大范围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列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并规定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目前,我国还无任何法律授权有关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审判原则、审判程序、责任承担,收益的奖励与分成等一系列理论和制度问题,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研究和完善。但毕竟,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大门已经开启。
八、明确规定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推进了审判的公开化
司法公开、司法开放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审判公开又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审判公开、阳光审判的直接体现。裁判文书理由的公开有助于社会监督,提升审判公正度,引导人们正确理解法律的具体适用,指引人们的民事行为,增强裁判的解释功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和裁定书都应当写明裁决的结果和理由,还明确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这些明文规定一旦落实无疑有助于推进审判的公开化。当然,裁判的理由———事实理由、法律理由和法理的理由应当如何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以及表述的程度,根据不同程序———小额诉讼、简易诉讼和普通诉讼程序应有所差别。如何查阅裁判文书,在程序上也还需要作出细化规定。
本次新民事诉讼法修改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不少地方也进行了修改,如回避、管辖(公司诉讼、合同案件、级别管辖、管辖权异议)、诉讼代理、调解与裁判的对接、送达、财产保全、一审准备程序、督促程序的适用、调解协议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司法确认、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事由等。新的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应当能发挥作用、取得实效,将进一步推进民事司法的公正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