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非法经营领刑 合伙“生意”栽了
作者:刘小刚  发布时间:2013-02-27 16:50:21 打印 字号: | |
  勤劳致富本没有错,却因为不懂法律,合伙“生意”不但赔了,而且俩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张某和李某悔恨万分。

  2011年8月份,张某和邻居李某闲聊,张某提议二人合伙做些生意,从外地贩卖烤烟,李某即表示同意。于是,俩人从甘肃省正宁县几户群众处购得2000多公斤烤烟,在装车过程中被烟草专卖部门查获并依法没收。

  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即擅自非法经营烟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俩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做生意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莫存侥幸心理,否则只能是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