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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作者:刘启?  发布时间:2013-03-05 08:53:04 打印 字号: | |
  摘要:人体器官移植供体的明显不足造成器官移植市场混乱,客观上催生了人体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随着人体器官买卖黑市产业链的发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鉴于涉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已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明确规定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范。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确立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在刑法第234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234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论处。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发起、策划、拉拢、安排等方式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刑法将本罪规在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界于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之间,意味着本罪与伤害罪的法益(法律要保护的权益)相同。即使出卖者真实承诺出卖器官,也不影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换言之,出卖主体的自主决定权受到法律制约,因而通过非法途径捐献器官的,其承诺的有效性被刑法所否定。

二、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的现状

(一)器官捐献数量严重不足。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对人体器官的需求量逐年增长,但受到我国传统思想和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人体器官的捐赠量多年以来没有明显增长。据卫生部统计,我国约有15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仅1万人能够接受移植手术。以肝病为例,每年全国能够接受肝脏移植的病例是3000多人,而等待捐赠的病例是30万个左右。

(二)“名捐实卖”屡见不鲜。由于器官来源的不足,许多病患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来取得器官源时,就想通过违法途径获得器官,同时为了能够规避法律就打着受捐者的名义进行买卖活动。再者器官买卖的获利空间极大,许多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名义上为捐献者提供信息实则进行收集器官和器官交易的活动。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确立的意义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确定,标志着我国刑法开始规范该类犯罪。

(一)专设罪名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专设罪名予以规范,符合国际上对该类行为的立法趋势。实际上,许多国家都存在着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贩卖和走私人体器官的国际化趋势日益加剧。除了伊朗外,其他制定器官移植法律的国家都明确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二)量刑确定增强法律公平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确立,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其自由裁量的空间被限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根据相对确定的法定刑量刑,就能增强法律的公平性。

(三)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于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立法上加大对此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四)完善对死者的保护。随着人体器官移植供体需求量大增,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将目光投向尸体器官。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社会善良风俗,而且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的心理伤害。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尚未得到广泛关注,但立法的完善有助于从源头上禁止盗窃、侮辱尸体和尸体器官的行为。

结语: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确定填补了我国在人体器官买卖犯罪方面的立法空白,必将起到防治犯罪以及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在未来的立法中,既应继续严格禁止人体器官买卖行为,又要充分尊重死亡者生前自身的捐献意愿,即使有家人反对也应保障其捐献遗体或遗体器官给研究和移植之用的遗愿;既应当逐渐破除目前立法对活体捐献的对象限制,使活着的人可以给非亲属捐献器官,由此可以使两个配型一致的陌生人能进行器官互相移植,又应当适当扩大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如禁止摘取孕妇、吸毒或者吸食精神药品成瘾的人的活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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