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作者:杜遥  发布时间:2013-04-15 07:46:32 打印 字号: | |
  法律具有稳定性,因此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法律既要保护弱者的权利,赋予弱者能够享有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又要在审理案件中注重效率与正义,以保证享有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及时得到保护。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彬县法院立案受理了张珉诉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珉诉称陈明与其在二零一二年七月份达成书面买卖合同,以每只780元的价钱购买自己羊14只,共计10900元。后自己按照书面约定将羊交付陈明,但陈明一直拖欠自己羊款未付至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陈明及时支付购羊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明因病未到庭,其委托人在庭审过程中承认欠张珉羊款10900元,且向法院及原告着力强调并举证陈明现因治疗脑溢血疾病需花费大量医药费,故现无力支付所欠羊款,请求延期至2013年12月份后一次性支付张珉10900元。

  办案人员在查清并了解事实之后,做出如下分析:陈明所欠张珉购羊款10900元无异议,且书面合同中未约定买家的付款时间,依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卖家交货后买家应及时交付货款,现原告张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给付购羊款,依照法律规定,原告的要求应予以支持。然而,被告陈明所患脑溢血疾病仍未治愈,不能拿出这笔款项给付给原告张珉,法律审判与执行的效率及人性的冲突在此案中便极为突出。

  办案人员考虑以上因素,经过和原、被告多次充分沟通,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在2013年4月31日前被告陈明给付原告张珉人民币10900元的一致意见。这样的调解结案使得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缓冲时间,即保护了原告的利益,也照顾了被告的实际情况,缓解了法律与人性之间的冲突。(本案中人员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