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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法院审结该县首例无证醉驾案
作者:赵 杰  发布时间:2013-04-15 07:52:10 打印 字号: | |
  4月1日,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彬县法院审理的该县首例醉驾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此案向酒后和醉酒驾车者敲响了警钟。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陕D43XXX轿车行驶在312国道彬县火石咀段(312国道1639KM处),被彬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公安局民警随即带郑某某至彬县县医院采集血样送检,经陕西咸阳核工业215医院法医司法所检验,郑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已达到124.41mg/ml,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江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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