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要求依法协助,得到了人大代表徐长年的大力支持,案件得以迅速执结。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彬县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248号执行证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以经营不善,无力还债为由拒不履行,在执行中,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刘松将其所有的SL50W型机号为SL50AA1000792的装载机一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折抵全部债务十三万余元。在执行时,由于该装载机被某工地租赁,工地负责人一直拖延给付,后又讲现装载机被彬县东昊鸿基公司拿去。3013年4月22日执行人员前往调查,在该公司,执行人员说明来意,要求依法协助执行。公司负责人徐长年提出:1、该装载机是同业竞争的对手非法封堵其道路的作案工具,需要保存。2、非法封堵行为给其造成了几百万的损失,尚未赔偿,需要抵押。不同意给付,否则就伤害了本公司合法的经济利益。同时还怀疑这是竞争对手毁灭罪证的一个圈套。执行人员指出:首先彬县东昊鸿基公司在本案中属于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已经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落实,其次,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形成在早,非法封堵在后,有公证处的执行证书可以证实。最后对于非法封堵,受损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相信法院会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经过反复沟通,徐长年代表爽快的表示,我是一名人大代表,法院的执行工作优先,同意给付装载机,公司的纠纷待后解决。
通过这件事,体现了人大代表尊重法律、顾全大局的政治素质及先人后己、支持法院工作的宽大胸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