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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的离婚办理和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作者:雷青春  发布时间:2013-04-24 09:39:53 打印 字号: | |
  “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来,重新做人,你还很年轻。”这是办案法官离开时对当事人任某语重心长的叮嘱。

  近日,彬县法院北极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件。2013年1月份,原告刘某起诉要求与其妻子任某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受理后及时联系被告任某,在了解到被告任某2012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刑,法庭工作人员积极与任某服刑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了联系,2013年4月18日北极法庭干警前往任某服刑监狱对该案进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任某情绪激动,坚持要孩子的抚养权,原告刘某同样坚持要孩子的抚养权,双方互不让步。最后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之下,考虑到自己目前的现状,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任某同意调解,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共同财产也折抵了孩子的抚养费。从而使本案矛盾圆满解决,充分体现了‘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办案理念。

  关于服刑人员的离婚办理和子女抚养问题国家有明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所以,如果孙女士要求与其夫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在孙女士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就本案情况来看,虽然原、被告为同居关系,但在孩子抚养上都有同样的义务。因为任某在服刑中,正在进行劳动改造,不能亲自来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所以,由刘某抚养其孩子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比较有利。关于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又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本案中被告任某在服刑中,属于无经济收入的,如果两人解除同居关系,刘某可以要求用任某的一些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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