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李某在旬邑县职教中心对面一??面馆吃饭时,见其生意好且地段偏僻,便产生盗窃的念头。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从旬邑县城关镇租住屋步行到职教中心附近,伺机盗窃作案,见??馆内有人,便对其他商铺观察、踩点,发现“随心阁”手机店无人,于是将随身携带的耳塞勺攥在手中,打碎手机店入户门玻璃进入店内,盗得现金100元、三星P1000平板电脑一台、联想手机两部、康佳手机两部、奥洛罗斯手机十部、U盘八个、手机内存卡二十个,逃离作案现场。
后案件被旬邑县公安局侦破,经旬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7006元。被盗物除品康佳手机一部、U盘一个未追回,其余均已追回,且已返还被害人。案件诉至咸阳市少年审判第一庭,彬县法院法官对在作案时未成年的李某做了社会调查。李某是在单亲家庭中成长,父亲在其年幼时去世,李某的母亲文化程度低,家庭负担重,李某和弟弟都成长都由母亲耕种的几亩农田承担,由于缺少关爱,李某性格孤僻很少与人交流,法律意识淡漠,李某自身长期以来形成很多恶习,好逸恶劳、好吃懒做渴望不劳而获,缺乏上进心,平时沉迷于网络聊天,也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经了解,李某曾在2012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旬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期间并没有认真反醒,而继续在错误的道路上徘徊,拘役后不足两个月,继续盗窃作案。
彬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71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盗窃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减轻予以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予以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