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5日彬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静诉被告张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1月因家庭琐事,原告遭到被告与被告家人的殴打,致原告脸部淤青肿胀、眼睛充血。原告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要求两个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原告就其主张在立案时附两张原告面部及下颌部受伤的照片,欲证明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2013年4月2日,彬县人民法院新民法庭法官依法律程序将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至被告家,当时被告去西安打工未在家,诉讼文书由其母亲肖彩娟带收并打电话通知被告。该案开庭时间定于4月17日在新民法庭开庭审理,然而17日被告并未出庭应诉,新民法庭法官给被告打电话问明未到庭应诉的理由,被告称原、被告感情很好,法院无权过问此事,并扬言绝不会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必须出庭参加诉讼。且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必须经两次传票合法传唤后仍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于是依据法律规定新民法庭法官于4月19日再次将开庭传票送达至被告家,由被告亲自签收并答应到时将出庭应诉。然而到了开庭时间,被告又未到庭应诉,原告称被告带着孩子在自己娘家大闹。
新民法官知道情形后,立即驱车前往原告娘家拘传被告。后强制将被告张军带至新民法庭并先与被告进行了一次谈话。原来被告认为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那么自己必将结束这段婚姻,所以不愿配合法院审理此案。这个不出庭参加应诉的理由让法官们苦笑不得,于是法官耐心给被告解释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之后被告道出了这次夫妻两人吵架的原因。且被告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夫妻关系良好,并育有两个孩子。由于原告说话方式不当,致原告经常与被告母亲之间发生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愿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订婚并在彬县民政局领取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8月生育女孩张紫藤,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9月生育男孩张浩浩,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母亲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原、被告之间不睦。同年3月26日原、被告分居至今。
查明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结婚,两人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关系尚可并育有两个孩子,已建立了夫妻感情。且原告离婚诉讼请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更好的承担家庭责任,尽力调和被告母亲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使被告母亲与原告能够和睦相处。原、被告应当珍惜婚姻,相互理解、体谅,妥善处理夫妻关系,抚养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共同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最终本案在法官的调解劝说下,原、被告和好,本案调解结案。(本文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