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1日,徐民超之子手捧彬县人民法院法官从张民虎处追要的32000元人民币,激动地热泪盈眶,对法官说“拿着这些钱,就可以去给我父亲继续治疗了,真太感谢你们了”。
2011年9月25日13时40分,张民虎驾驶无牌四轮拖拉机在彬县水口镇张家堡村新农村路段与徐民超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徐民超受伤。经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民超受伤后先后在彬县煤矿中心医院、咸阳市中心医院、西藏民族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各项医疗费合计35735.34元。张民虎在彬县煤矿中心医院支付徐民超医疗费7675元,之后再未支付分文。徐民超起诉要求张民虎承担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
2013年3月19日,徐民超之子和张民虎同时来到彬县人民法院,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徐民超之子同意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张民虎于2013年3月21日前,支付徐民超各项赔偿款共计32000元。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