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彬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2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独自一人步行至彬县太峪镇中铁集团杭州分公司西平铁路第三项目部,利用自己曾在该单位打工,对内部情况比较熟悉的便利条件,趁单位看门人休息之机,来到一辆白色混凝土罐车前,发现车门未锁,便拉开车门,上车后发现车钥匙插在车上,于是驾车驶离该单位。10月19日早,刘某计划去西安将该车转手变卖,当其驾车从永寿县高速路出口行至高速路引线时,该车自动熄火。刘某担心车修好后再出故障,就打算把该车就近低价卖给附近修理厂,并谈好价格准备成交时,被闻讯赶来的永寿县刑警大队民警抓获。经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河牌混凝土运输车价值19186元。
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1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