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并强调侵犯未成年人犯罪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在同等事实、同等情节、同等后果的案件上,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性意义。
前言: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的第二十三个年头,期间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修订时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即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观念,明确政府主导,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共同参与。近年来,幼儿园虐童,公职人员、教师性侵未成年少女事件屡屡曝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层出不穷,父母离异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心理伤害不容小视,成人社会的失德、失序,变本加厉地转化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在第64个儿童节到来之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高院于2013年5月29日,公布的三起典型案件分别是: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强奸、猥亵儿童案;李艳勤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故意伤害案;邓家文组织指使未成年人入户盗窃案。从这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受传统教育观念、经济、社会转型、家长和相关机构监护防范意识不高、管理预防措施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当前我国儿童被体罚虐待致伤致残、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贯彻打击、预防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教育行政、民政管理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协作配合,实现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衔接;推动更多的社会机构、爱心人士共同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业,帮助更多的未成年人和家庭免受犯罪的侵害。下面笔者就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谈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随着全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重视的不断加强,一系列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发展建立起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未成年人法律地位和主要权益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2、关于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宪法》和《婚姻法》都将保护未成年人作为一项重要立法原则。3、关于对未成年人学校教育和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宪法》的有关规定和《义务教育法》。4、关于在劳动就业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如《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 5、关于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婚姻法》的相关规定。6、关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保护的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7、关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如《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等。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刑法》,规定了诸如“猥亵儿童罪”、“奸淫幼女罪”、“虐待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一系列罪名,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刑法保护在加强,刑事司法对此类案件的重视和处罚力度也在加大。
二、当前未成年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还不成熟,他们很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而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又无法像成年人一样可以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通过社会认可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有的未成年人只能忍耐,有的未成年人则受情绪的影响,采取过激的方式进行报复,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严重问题。专家们在调查中发现,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造成的。陕西省某县一名15岁的少年因与同学发生矛盾时教师处理不公、偏袒对方导致该少年产生报复心理,放火烧毁了教师的宿舍。中国目前还没有此类因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统计数字,但是这类情况的多次出现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社会各界应该尽最大努力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在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然而,我国立法及司法中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规定与做法仍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
(一)刑事司法系统不健全。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星、散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的有关章节和两高的司法解释之中,还未能形成独立、科学的刑事司法保障的法律系统。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数量少。我国虽有大量法律确实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但真正以未成年人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只有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基本上只有个别条款涉及。因此,虽然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已经初具体系,但由于法律数量少,规定粗糙,在内容上仍存在不少空白。二是现有的少数专门法和大量分散法律规定不仅内容不充分,重复多,且各部分不协调、不衔接。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18条第3款),但是,且不说对于有些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来说,剥夺监护根本就不具有威慑力,甚至是他们求之不得的推卸责任的机会;由于没有确立国家监护制度,对儿童福利的规定不足,那些剥夺监护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仍然很难获得有效救济。
(二)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原则和制度。如我国尚未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犯罪记录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会伴随未成年犯罪人的一生,也必将影响其今后的生活。另外,对未成年人的审理不公开,但宣判却要公开,也影响其将来的成长和发展。
(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表现为责任主体较为概括,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没有责任主体的规定,势必造成操作上的困难。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恰恰存在这一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6 条规定对保护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但是它无主体规定,没有明确谁是责任主体,使得这一规定因不具操作性而难以产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实效。
(四)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缺陷。如讯问或审理时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权利。刑诉法规定,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这里的“可以”属选择性的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有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存有差距。
三、关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保护。要改善和解决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要增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立法保护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即要健全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社会在发展,只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规定与未成年人的需要真正契合在一起,才能满足现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实际需要。在有效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性问题上,当务之急是要结合社会现状,对原有立法中未涉及的、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对规定内容不够具体或不够全面的条款及时作出补充规法解释,以减少立法断层给法律适用造成的混乱局面。对一些需要强制实施和遵守的法条,应制定出相应的处罚内容,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二)提高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力度。司法机关应通过严厉打击、惩戒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警戒不法分子,教育其他公民,以此来保护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制裁来达到遏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司法保护是近年来较受关注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之一。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法院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充分行使诉权;准确适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法院认证,保障未成年人的实体权利。深入校园举办专题讲座等,普及法律知识,从源头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三)深化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保护。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共同构建未成年人保护之网。家庭是未成年人人生的第一课堂,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基本场所,承担着社会赋予的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家庭保护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而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是培养人才的专门场所,更是塑造人格的地方。社会大背景是未成年人成长及人格培育的大环境,因而必须要增强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未雨绸缪,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一项紧迫的社会任务,抓紧抓好。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才能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建立长效机制,才能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重点在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防不胜防。虽然未成年人有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各方面的保护,但各种保护手段都是有限度的。因此,只有提高未成年人自身辨别是非、自我约束控制、抵制不良影响等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才能使未成年人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筑起保护的防线,使各种保护手段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发挥最大功效。培育未成年人权益的自我保护主要是通过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强化预防保护。
结语:对于未成年权益保护而言,司法机关的保护可谓是震慑性最强的,但司法机关保护也只是社会保护一部分,没有司法保护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整体保护,没有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就能不具有普遍性和经常性,两者密切结合才能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才能形成教育保护网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对未成年人真正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