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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答疑何为缺席判决
作者:杜遥  发布时间:2013-06-20 08:36:04 打印 字号: | |
  6月18日,法院审理马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开庭时梁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决定另行通知开庭时间,马某不允,称法律规定被告不到庭可缺席判决,并出言称法官偏向梁某。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作出的判决。依据理论,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会于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但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实践中存在一些阻碍到庭的因素,或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或某些当事人恶意不到庭,这些都是被法律所允许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推之为离婚案件中被告如无正当理由,为必须到庭当事人。不能适用缺席判决制度,而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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