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依习俗给付女方彩礼,后因双方发生矛盾未走入婚姻殿堂,于是男方向女方索要彩礼未果后诉至法院。6月13日,法院审理刘科诉李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李娟返还原告刘科彩礼5080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原告刘科经人介绍与被告李娟订婚,通过介绍人刘科给付李娟50800元作为农村习俗中的彩礼。2012年1月,李娟去西安打工,自此以后与刘科发生矛盾并言明不愿与其继续生活。致使双方终结恋爱关系,后原告索要彩礼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李娟返还彩礼50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返还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刘科依据农村习俗给付李娟彩礼人民币50800元。现双方未能结婚,刘科要求李娟返还彩礼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