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某银行彬县支行诉被告刘某、陈某、王某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彬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该案调解结案。
2011年8月,被告刘某、陈某、王某三人各在原告处贷款40000元,三人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小额借款联保合同及联保协议,互负保证责任,即刘某还款不能时,陈某、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刘某自2012年9月起未按合同约定予以履行还款义务,剩余20000元未能按时偿还。原告多次派人去上门催讨,但刘某至今下落不明,陈某、王某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向彬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保证人各自支付1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共2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对三被告逐一进行送达,并约定同一时间会谈。会谈中,承办法官指出对于贷款未及时归还,会造成个人信用的不良记录,以后再去其他银行贷款,无论是贷款是还是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都将很艰难,所以银行到期的贷款不及时还款是百害而无一利,并向陈某、王某讲解了《担保法》中保证合同与《担保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陈某和王某均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各自承担12000元。原告也表示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故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