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关注残疾人家庭 营造和谐社会
作者:杜遥  发布时间:2013-07-15 09:02:06 打印 字号: | |
  彬县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受理原告霍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法院作出驳回原告霍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霍某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无共同语言,关系不好,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打架.被告不尽妻子义务,又不照管原告生活,视原告为陌生人,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充分了解,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及其父母嫌弃被告身体残疾,加之带一男孩,心中存有芥蒂防范之心。原告于2012年始不给被告生活费,被告无法给原告做饭,现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事实为:霍某与李某两人经人介绍订婚,并在彬县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再婚。李某再婚时带有与前夫生育的男孩王某,霍、李两人已结婚十一年,未生育子女。两人婚前由于经人介绍时间不长订婚,所以双方彼此了解较少,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打架。李某幼时患有小儿麻痹症,治疗完毕留有后遗症,现为肢体残疾三级 ,残疾程度比较严重。2012年3月始,霍某家庭矛盾激增,主要是霍某的父母故意刁难李某,私自关闭家庭总电阀、水阀,霍某亦停止给付李某生活费。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李某无法做饭,亦无法生活。且李某离家后无居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本院认为,霍、李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打架,尤其是2012年后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互不尽夫妻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霍某离婚请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了霍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法院判决维持了霍、李两人的婚姻关系,但不意味着霍、李两人能够像刚相识时那样互敬互爱。作为残疾人的家属,尤其是对残疾程度比较严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到作为家属的责任,不应放弃。社会也应对这样的家庭给予关爱,给予帮助,尽量更多的关注并解决这样的家庭所面临的难题,营造更为和谐的社会。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