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9日,何彬彬与彬县太峪镇富有村村民委员会就何彬彬为该村建设新农村及修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达成调解意见,何彬彬对办案法官说“真是多亏你们了,不然我都不知道这事什么时候才能解决啊!”
何彬彬与彬县太峪镇富有村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3月23日、2010年4月15日分别签订《富有村街道硬化施工合同》、《富有村建房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两份合同项下的工程均已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及村民使用。双方于2012年7月21日结算,彬县太峪镇富有村村民委员会欠何彬彬工程款559741.25元。经何彬彬多次催要无果,何彬彬起诉要求村委会归还工程款559741.25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
6月19日,何彬彬和彬县太峪镇富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应科同时来到彬县人民法院,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何彬彬同意放弃利息。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彬县太峪镇富有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何彬彬工程款559741.25元;案件受理费9397元,减半收取4698.50元,何彬彬承担2349.25元,彬县太峪镇富有村村民委员会承担2349.25元。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