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6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与陈某在甲地闲聊时,孙某某提议引“小姐”(失足妇女)到乙地,并控制“小姐”让其卖淫为二人挣钱。陈某说自己找不下“小姐”,但认识一外地女孩程某。孙某某、陈某经商量决定,由陈某以到乙地游玩为由先将程某骗至乙地,然后控制程某让其在乙地卖淫为二人挣钱。次日14时许,陈某将程某骗至乙地,孙某某开车在车站将陈某和程某接到河边转了一圈,程某提出要回甲地,孙某某不答应。后孙某某和陈某商量,若程某再提出要回家孙某某就殴打、胁迫程某,让陈某假意阻拦。后孙某某、陈某将程某带到孙某某租住房内,程某又提出要回甲地,孙某某对程某实施殴打,陈某假意拦挡了一下,后孙某莫还威胁程某某说,若不听话就用毛巾勒她,程某被迫答应不回家。随后孙某某和陈某将程某带至一宾馆,孙某某让陈某等人离开后,采取殴打、持刀子威胁等手段强行与程某发生性关系。28日凌晨,孙某某打电话叫陈某等人到宾馆喝酒,喝完酒后孙某某等人在房间休息,陈某发现程某想逃跑,便告诉孙某某,孙某某打了程某几耳光,并将程某的包扣留。次日10时孙某某和陈某将程某带到孙租住房,陈某离开后,孙某某以同样的威胁手段再次将程某奸淫,14时许,孙某某将程某再次奸淫。后程某趁上厕所之机逃跑,并向房东求救,孙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仅以强奸罪指控孙某某,法院不得增加罪名超出指控罪名判处,被告人孙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非法的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强奸罪判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和陈某共同商议,强迫他人卖淫,哄骗被害人并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另起犯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非法的性关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起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不构成强迫卖淫罪,未补充起诉。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在将其适用新罪的意向告知控辩双方,听取双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法院应数罪并罚判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和陈某共同商议,强迫他人卖淫,哄骗被害人并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另起犯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非法的性关系,被告人孙某某行为分别构成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应予数罪并罚判处。向公诉机关发司法建议,建议对嫌疑人陈某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1、共同商议实施犯罪,并着手实施,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和陈某共同商议,强迫他人卖淫,哄骗被害人至异地并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强迫他人卖淫目的未得逞,其行为已经构成强迫卖淫罪。
2、判决罪名不受起诉指控罪名的限制
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对案件作出的实体认定,认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故判决认定的罪名不受起诉指控罪名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一款五项、第二款分别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发现指控漏罪,已建议补充起诉,庭审中已告知控辩双方被告人涉嫌罪名,故法院对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判决。
3、判决变更罪名符合法律原则
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一致,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建议补充起诉,公诉机关不予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法院依法变更罪名有利于相互监督,审判实践中,因检察机关的法律认识不当,就本案来说,放纵了嫌疑人,体现不出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如本案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犯罪手段卑劣,仅以强奸罪判处孙某某,明显放纵了犯罪分子,假若被告人孙某某不另起犯意实施强奸行为,对被告人等人强迫他人卖淫行为作何评价,被害人的权利如何保护,社会治安秩序如何维护。如若以笔者意见一样,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能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功效,对安定社会秩序有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