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酒吧客人事发生争执,彬县一名“看场”青年王某便将人砍伤,最终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
2012年8月5日23时许, 在彬县某酒吧消费的顾客肖某与服务员因琐事发生争执,这时“看场子”的王某劝阻肖某时和与肖某发生口角
随后王某来到酒吧一楼,拿了一把打开的折叠刀,在酒吧大门口等候肖某,肖某出门后王某用刀在肖某右大腿、肩背部、两胳膊、手腕处砍了几刀,砍伤人后王某拦了一辆出租车回到租住房内,将作案用折叠刀放在租住房内后连夜逃往咸阳。肖某被砍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开放性腹部损伤、肠破裂、右肱骨不全性骨折、右手食指肌腱断裂、右股部肌肉断裂、全身多处刀砍伤,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梦龙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八级。
2013年3月21日,王某被彬县公安局逮捕,5月23日,彬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彬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在公众场合为琐事持刀行凶,情节恶劣,应予严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