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买卖合同达成,一方已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而另一方却迟迟不予付款。9月23日,彬县人民法院北极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这起长达十余年的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彬县某村村民委员会1999年建造村委会办公室时,购买了王某楼板,当时原村委会干部马某为经手人。现村委会办公室建成已十余年,王某的楼板款5942元却一直无人给付,原村委会干部马某与现村委会干部刘某相互推诿,王某多次索要无果,无奈便起诉法院要求村委会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履行的利息。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进入该村与现村委会干部刘某认真进行了交谈,刘某对案件事实确认并无异议,只是提出现村委会无力偿还。根据本案情况,法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循循善诱的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对双方做工作,最终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放弃要求村委会支付逾期履行货款利息的请求,村委会干部刘某表示愿意给付楼板款5942元,由自己先行垫付。此案案款已于当日给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