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本院通过调解处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并当场执行了全部案款,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国庆节前,本院受理了原告刘姗诉被告赵军离婚纠纷一案,在进一步的深入案情后,了解到原、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均在外地打工,婚后于2006年生育一子赵建,2008年后均外出打工,双方且近3年原告已提起过3次离婚诉讼,后经被告劝说承诺等,原告均撤回诉讼,但这期间双方均为能和好。现如今被告带着儿子在西安打工生活,原告则从2010年后一人外出浙江打工谋生,双方每次应诉都很费事费力,在了解到双方实际情况后,承办法官通过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将开庭时间定于节后的第二天。
在庭前调解中双方态度均很强硬,致使调解工作无法进行,庭审过程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随着庭审的深入,被告也感觉出了原告坚定的离婚意愿,随同意离婚,且双方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争议不大,办案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迅速展开了调解工作,在立足于给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协商,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当场支付了协议中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通过调解的方式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评析:耐心是最好的法律,只要法官本着善良的心依法耐心调解案件,当事人也能从更深层次权衡利弊,从而便于法官调解,提高案件调解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