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新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民诉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本次修改是对现行民诉法(2007年修改,2008年4月1日实施)的进一步完善,共有59处修改,涉及70多个条文的调整,略占整部法律四分之一,虽然还不是一次大修,但其中公众可以查阅裁判文书制度的建立和对原有制度的修正反映了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
关键词:裁判文书、公开、公众查阅
正文:新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但书”决定了不能让公众看到与送达给当事人内定一致的裁判文书,除非裁判文书本身不记明“但书”内容,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符合裁判文书“当事人确定”的内在要求。故制作阴阳裁判文书是公开的必由之路,是法条的应有之意,是适用法律的必然选择。
裁判文书记明不可公开内容的必然性裁判文书,说到底是人民法院为特定的当事人解决特定的纠纷而专门制作的具有权利义务专属性的法律文书,其特点是三个确定:
(一)确定的当事人,确定的纠纷和处理结果权利义务的确定。无论裁判文书如何制作,在三个确定上都必须一目了然、清清楚楚,其中确定的当事人是防止张冠李戴的基础;相同的当事人可能产生多起纠纷,引发多个案件,需要制作多份甚至多种裁判文书,故确定的纠纷是一事一议、不告不理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要求;裁判结果确定是避免歧义,正确理解裁判结果的保障。
(二)当事人确定,即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因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甚至生命),故让案件当事人具有唯一指向性,是最基础、最必然的要求,是案件审理的基本前提,因此,开庭的第一个步骤是核实当事人。当事人指向错误,不仅使纠纷处理无实际意义,且必然衍生冤假错案;当事人指向不明,容易理解错误,张冠李戴,给执行带来困难。为达此,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自然人,一般要求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由公安部分出具的户口证明;对于法人,一般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也会详细记明,有的甚至记明身份证号码。因此,裁判文书不可避免地记明了大量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内容,这些依法属不可公开的内容。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全面性
(一)种类上全面公开依照最高院的观点,“民事裁判文书的类型公开方面,应以全部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即除调解书之外的裁定书和判决书,原则上都应当公开,只有一种情形例外,“凡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一律不公开。”
(二)内容上全文公开可公开的内容包括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公开是裁判文书公开的固有内容,是指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及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作的具体判定。裁判理由公开,最高院的观点认为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当事人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是裁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是裁判适用的法律的理由。最高院的观点还认为,“应以完整公开为原则,以部分公开为例外,即在公开的内容上应是对民事裁判文书从第一个字到最后一个字的全文公布,而不允许任意裁剪。”
(三)公开方式的全面性公开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所谓主动公开,即由人民法院主动公布在互联网上,也即电子文档的公开。所谓被动公开,即人民法院档案室被动地提供给公众查阅、复制,也可称纸质档案的公开。亦即无法院印章的电子文档应公开,有印章的纸质裁判文书正式文本也要公开。主动公开时,法院容易对一些涉及“但书”内容的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但被动公开时,因裁判文书本身是一个整体,就极易造成法条“但书”内容的泄露。
三、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几点建议
(一)避免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直称其名。厌诉心理之下,很多人认为打官司是“丑事”,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打官司的事不愿被外人知晓。因自身法律知识有限,未想到申请不公开审理以自我保护。以前在裁判文书中暴露当事人姓名问题不大,因其流传范围有限。但现要求公开,特别是上网,当事人姓名可能一夜之间红遍大江南北,为当事人所不欲。匿名报道尚且有人对号入座将报社告上法庭,何况实名裁判?一不小心,人民法院可能因为裁判文书公开而使自身成为被告。基于照顾当事人羞耻心理及保护其隐私考虑,笔者建议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当事人统一称谓,并只在当事人基本信息部分罗列详细信息,其后的论述、说理部分一律采用标准称谓。
(二)制作裁判文书。因法条并未规定“查阅”是电子查阅还是档案查阅,应视为允许档案查阅,故被动公开时,因裁判文书本身是一个整体,极易造成泄露。鉴于此,笔者特建议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制作阴阳两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为完整的那份,应详细记明“但书”内容;另外再制作一份通过技术处理的、与公布在互联网上的内容一致的隐去“但书”内容的纸质裁判文书,并加盖法院印章后附卷,亦可将之整理装订成册放在卷宗之外,用以专供公众查阅、复印。否则,如沿用旧制,可能使之前采取的所有保护措施付之东流,功亏一篑。
结语:对裁判文书而言,如果不予公开,好象人民法院有什么暗箱操作,实则法条应有之意,是审判公开的历史必然之选,是裁判文书公开的必由之路。笔者撰此短文,望能对广大同仁理解适用之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