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0日,彬县法院通过调解处理了一起离婚纠纷,经初步了解,原告闫厉与被告曹新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生育一子曹嘉,孩子出生18天,双方因孩子吃奶粉等家庭琐事发生打闹,原告因此离家出走,后被告也未外出寻找,至此双方矛盾激化,分居至今。
在庭前调解中双方因多年未见,怨气较大且态度均很强硬,致使调解工作一度无法进行。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后,办案法官根据现有情况掌握到双方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争议不大,待庭审结束后,随即进行当庭调解。在立足于给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与当事人进行背靠背的谈话、协商,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当场支付了协议中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兼顾司法效率,有效提升群众对我院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评析:调解工作要做到实处,耐心是最好的平台,当事人也能从更深层次权衡利弊,从而便于开展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调解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