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额诉讼制度确立于 20 世纪 60 年代,发达国家为解决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陆续展开了民事司法改革运动,在这场改革运动中小额诉讼程序以其具有的平衡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特色而逐渐凸显出优势并为各个发达国家所采用。因此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这样的一个“舶来”制度如何避免简单的“洋为中用”造成的制度与社会生活实际的脱轨,而成为一个耗费了巨大人力物力构建的最终却沦为“空头制度”的情形出现,是在小额诉讼程序即将被写入民事诉讼法当下,所有法律人最应当关心的事情。本文将以各基层法院小额速裁的试点工作情况出发,结合实际社会情况分析构建适应我国当下社会生活的小额诉讼程序所应注意的各方面的问题,以期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及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有所裨益。
一、小额速裁程序的立法本意与适用条件
(一)小额速裁程序的立法背景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人们对权益的重视导致了世界范围内“诉讼潮”民事纠纷的数量日益剧增,法院系统的案件审理压力愈演愈烈。
我国已改革开放为契机,国民经济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加之我国只几年大力推广的“依法治国”的理念,民众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也是今非昔比。相应的,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入到了司法领域,人们不再只认为法院的门槛高不可攀,各式各样的矛盾都可以通过法院解决,“诉讼爆炸”现象在我国已经到来,国内民事案件数量的激增与审判力量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节约司法资源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呼声愈来愈高。民事诉讼法虽然有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但仍不能满足一部分案件的需要,小额速裁程序因此应运而生。
(二)小额速裁程序的特点
小额诉讼程序是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标的数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某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所适用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以平衡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为价值取向。因此整个程序的设置都是以司法实践为导向的合理简化。
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是每一个理性的法治社会所追求的,正式基于这种追求小额诉讼程序得以产生和兴起。而在小额诉讼程序发展的过程中,以快速低廉的程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衡优化司法资源的分配,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的社会要求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
从国内外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界定中我们可以发现标的额比使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小是小额诉讼程序的本质特征,也是小额诉讼程序与这两种诉讼程序最具区分度的特征。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的划分仅以标的额大小为标准是远远不够的,在实务中还是有一部分的案件虽然诉讼标的额较小,但是案件事实模糊不清甚至错综复杂,当事人争议也比较大的。因此,为了实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分流,还需从类型上予以规定。一般都是较为简单的案情。
结合我所司法实际情况,小额速裁程序在诉讼过程更简易高效。可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最长不超过7日。在通知开庭的方式上,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地点可自由选择,开庭时间也可灵活安排,乃至晚上开庭。结案形式上,不必另行出具裁定书或调解书,判决结案的,最迟在宣判后三日内送达。诉讼结果异议便捷。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不服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并由本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异议不成立,应在三日内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应撤销原判决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未在十日内提出申请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优先执行。
(三)我国小额速裁程序的开展情况
2011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拉开了小额速裁程序的序幕。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小额速裁的目的、适用对象,审限和收费方式等。并确定了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
在试点法院里小额速裁活动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自2011年5月起,包括江苏宜兴、丹阳、东台、玄武4家法院在内的“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在全国90家基层法院中同步展开。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省4家试点法院截至今年1月共受理小额速裁案件3625件,审结3484件,结案率96.11%,调撤率98.7%,平均审理期限10.2天,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2年8月31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版民诉法),新版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这就将小额速裁程序正式写入了民事诉讼法,开始作为常态的程序组织形式之一用于法院审理案件之中。
二、小额速裁程序的现实性问题
作为新兴的程序组织体系,在试点法院中往往是投入了巨大的乃至全院的精力做好小额速裁程序工作,因此很容易做好、做出亮点。但在大规模使用中如何继续保持傲人的成绩,如何将其做成常态化的程序成为新的难题亟待我们继续攻克。
(一)国人对涉诉案件的定性思维
如上文所列举的浙江等地的法院数据来看,98.7%的调撤率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取得了双赢的效果,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但这样说明法院进入速裁程序的案件基本上是通过调解、说服原告撤诉的方式予以结案。这中调解结案的办案方式,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应该遵守和贯彻始终的,甚至可以通过诉前调解予以解决,可见调解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速裁程序更加注重调解没有错,但把如此高的调撤率归功于小额速裁程序是不科学的,调撤率在实质上不能检验和代表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因为同样的小额案件在速裁程序中能调解,在诉前也能被化解。
中国人自古都有“厌诉”心理,能不进法院就不进法院成为了大众的一般认识,能到法院解决的可能标的额与事实很简单,但案情背后的牵连较多,当然不排除因为赌气而进行起诉,但大部分该类案件能起诉法院就意味着是民间力量解决不了的,也就意味着案情不能简单地通过速裁处理。很多矛盾纠纷当事人都抱着“法院一判我就认了”的心态,到法院来只认传票,对法院的调解工作很是排斥,甚至有“如果我们自己能说好的话还到你们法院干什么”的言语。另外,当事人一旦接受速裁程序的处理方式,将意味着普通程序和一般简易程序的固定化的形式正义也有所简化,随意的开庭、传票送达方式等都会使当事人觉得法院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自然对结果的信服度大大地减少。另外一审终审制也使当事人对权利保护产生了疑问,这些都大大的制约了速裁程序在实际工作中的开展。
(1)小额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特定。按规定小额速裁程序在适用范围基本上限于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据统计,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兴宁区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有649件,数量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序上限定了该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范围。该院在立案审查时只能从上述案件中筛选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2)虽然小额速裁程序简便,实行一裁终局,收费低廉,但在适用该程序审理时却受到被告同意适用这一硬性条件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项工作的开展。原则上,兴宁区法院立案法官对原告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会建议当事人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一般情况下,原告一方出于速裁的优势和特点考虑,往往都同意适用此程序;而多数被告方则出于一裁终局的原因对小额速裁程序认同度较低,大都不同意适用此程序,由此导致除双方一致同意调解的案件外,法院启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少之又少。截止6月30日,兴宁区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162件,占符合条件的案件总数的24.96%,不到三成。
(二)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难以平衡
小额速裁案件的适用标准即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了的案件,原告起诉时避重就轻,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书写诉状及提交证据材料,而被告在法官向其征求意见时也表态愿意调解,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这给立案法官造成双方权利义务较明确的一个假象,在调解没有结果时,被告又对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有异议,意见分歧较大,致使法院不适合再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反而违背了该程序的初衷。
另外,小额速裁程度的灵活制度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但另一方面更容易出现漏洞,当事人没有足够时间发现自己尚不知道的证据,甚至出现“手拉手”诉讼的情况,在我国人民未建立较强的证据保护意识和法律只是以前,小额速裁的适用应该是慎之又慎。
(三)法院内部的适用尴尬
在实践中,各个法院都建立了以案件数量和质量作为标准的司法绩效考核考评机制,小额速裁程序的设立使得那些案情简单,容易处理的案件进入了速裁庭加以审理,因此,使得进入业务庭进行审理的案件都是一些案情复杂难处理的常规性案件,这样必然会打击业务庭法官的办案热情。此外,小额速裁程序也面临如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法律关系复杂,在短时期内得不到妥善的审理和解决,按规定需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时,其他业务庭往往也是不愿接受的尴尬,拖延了办案的进度,反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速度。
三、小额速裁程序改进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书面规定,详细举证权利
作为一项新兴的制度,群众第一反应“不信任、不敢用”是很正常的,因此需要法院对于该项制度的大力普及。
制作详细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群众,让当事人知道小额速裁程序在保障公正基础上的程序简化,其快速、便捷的形式只是满足现实情况的需要,而非对实质正义的弱化。同时应当强调全力保障机制,让当事人不要因为“一审终审”而有所顾忌。
需要法院工作人员的详细告知,在案件立案过程中就应优先告知当事人该程序的优势,耐心打消其心理顾虑。
同时为了突出“快”。基层法院应当探索速裁程序专用的庭审文书、送达文书等争取在各种辅助工作上不浪费时间与精力。
(二)政策上的倾斜鼓励小额速裁程序的发展
要有政策上的鼓励才能有引导作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也可以在一个月内结案当事人有什么理由选择小额速裁程序?甚至还要冒着不能上诉的风险,其优势难以凸显,因此法院应在工作中有限小额速裁的审理。
1、对原告
非普通判决案件都应当退诉讼费的一半,考虑到其对司法资源使用较少可以退取诉讼费的四分之三乃至更多,让当事人有理由选择速裁程序。
对速裁的案件应当优先执行,不仅让当事人快速的得到法院判决,更应拿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2、对被告
不难想象,速裁程序都是被告不同意启动的,打消被告顾虑,除了部分“老赖”之外,调动其他人积极性,不仅让其积极配合法院工作,还要其同意快速解决案件是速裁程序的一个难点之一。百姓总会误以为“被告”是被动的,不占理,容易吃亏的一方,因此是非害怕权利受到损害,应打消这种顾虑。
(三)法院内部机制的调整
从其案件特性必然要求有专门的庭室法官办理素材案件,但着从全院整体来说就造成了案件难易分化极大的问题。会打击普通庭室办案人员的热情,因此可以适当拉开速裁案件与普通案件的绩效评估标准,已体现出法官工作量的差异。
另外,小额速裁程序也必须配备充足的人员,建议有一名法院引导一名书记员进行工作,争取创立一切有利的条件为“便捷”的速裁服务。
四、小额速裁的发展方向
试想,双方当事人之间事情简单却能到法院解决,实在是没办法的办法,往往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带有很强烈的对抗情绪,要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选择速裁程序是很困难的,因此无形中浪费了一批可以快速的解决的案件,限制了小额速裁机制的发展空间。因此未来可以考虑设计将小额速裁以案情案情启动而无需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为前提。这需要法官更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