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给某工地干活后,由于负责人员的人事变动较大,寻找付款人无果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劳务公司等支付工钱。
十一月底,王某通过中间人李某介绍,在劳务公司干活,今年,在某建筑工地上干活,虽然约定干完活由劳务公司代付工资,但干完活后中间人已不知去向,劳务公司的经理和当时的负责人叶某也已换人,王某只持有一张写明工资为“3900”元的欠条,落款人为负责建筑工地的负责人叶某。起诉后,劳务公司也承认只要认定为当时约定付款的那部分工程就即可付款,在回去查阅资料中,劳务公司拿出一张于工程完结时指定的付款条件,其中写明:只有工资条上同时具有李某和叶某的签名才能付款,而李某早已离开。
如果劳务公司以这份证据抗辩,即使最后开庭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或效力不予认定,也会增加王某的诉累,王某甚至表示如果过程太长就放弃对3900元的索取。本着方便农民工的原则,办案法官通过做工作,劳务公司同意只要有李某的电话确认和录音就付款。对此,办案法官和两方当事人一起通过在其他工地工作的李某妹夫联系到李某,最终使王某快速、便捷的拿到了自己的工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