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在开展的“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专项治理活动中,领导重视,干警出力,抢抓时机,不厌其烦,多次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2013年12月23日顺利执结一起积案。
张平与李松年系彬县某煤矿的同事,关系较好。张平一直乘坐李松年的私家车上班,2006年8月26日两人在上班途中与一大货车相碰肇事,大货车逃逸。致张平重伤,在医院李松年支付了张平5000元医疗费,其余部分拒付。张平出院后即向法院起诉,经审理,陕西省彬县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处:李松年赔偿张平医疗、误工等费53719.31元(已经扣除支付部分)及诉讼费、鉴定费1050元,判决生效后,李松年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张平于2008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此时被执行人已经失踪(后被单位开除)。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案件退出了本次执行程序。
2013年11月2日申请人发现了被执行人行踪,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执行人员从双方系同事,且关系较好方面出发,多次分别给双方做思想工作,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李松年给付申请人张平医疗、误工等费47000元,其余7769.31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协议已自觉履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