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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原为看家护院 咬伤路人依法应赔
作者:张扬  发布时间:2014-02-18 14:58:31 打印 字号: | |
  “呆鼓呆、上庙台,

                           一双袜子两双鞋,

                           我到南边要馍去,

                           南边一个大花狗,

                           将我咬了十八口,

                           我叫你娃看狗来,

                           你娃不看狗,

                           你娃把我脚踏了,

                           我把你娃馍拿了。”

  一段诙谐幽默、插科打诨的民谣给我们简洁而生动地勾勒出了一幅旧社会花儿乞讨的鲜活场景,让我们感觉到轻松愉悦,但这样的事情发生在现实生活当中就不那么地轻松了。

  狗,从原始社会开始便被人类所训话饲养,用于追逐猎物、看家护院、保护财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狗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也悄然的发生着变化。从以前的看家护院转变到现在的休闲娱乐,从以前品种的单一低劣到现在的多样高贵,走在大街上、广场上、公园里,只要是有人的地方,就会见到形形色色的狗。这就给我们的社会经常出现狗咬伤人事件的高发埋下了隐患。

  我院民一庭进来受理了两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皆为饲养的狼狗将人咬伤,给当事人双方不论是经济上还是身心健康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一起是发生在早上上学途中,一名姓申的小学生从姓杨的菜农种植的菜地中间的小路上穿过时,被菜农养殖的、用于看护菜地的、将链绳挣脱的狼狗扑到咬伤,此次事件不仅造成受害方颜面部被咬伤严重,更给其本不富裕的家庭带来10余万元的医疗费用,在县委、县政府、镇、村三级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关心帮助下,杨姓菜农也积极赔偿了8万余元,受害儿童才得以康复出院。另一起事件也发生在早上,一史姓妇女前往彬县城关镇西沟村寻找亲戚,因问路误入该村一强姓村民家中,被该家饲养的未拴缰绳、在院子里自由活动的藏獒咬伤,致该妇女当日在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支付医疗费1570元,事后受害者仅得到200元的赔偿金。以上两起案件在我庭受理后,经我院民一庭办案人员及时传唤、耐心劝说、释明法理,当事人双方心平气和地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计算清楚了费用情况,划分清楚了各自过错责任,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双方均同意按照本次划分的责任比例对后续产生的费用各自予以承担。

  虽然矛盾在我院得到了调解解决,各方当事人的纠纷得到了妥善处理,但并不意味着此类事件今后就再也不会发生。这就需要社会各界都重视起来,无论是为了看家护院养狗,还是玩耍娱乐养狗,都要在满足自己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管好自己的狗,为别人的安全多担一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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