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理念,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将“察民情、保民生、解民忧、暖民心”要求,落实到办案的行动上,进一步增进了群众感情,传播人民法院亲民、便民的正能量。
申请执行人任花与被执行人何亚锋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约定,任花将自购的奇瑞小汽车一辆租赁给何亚锋,每月租赁费2700元,按月结算。何亚锋将车辆交付给自己与王鹏彬合伙经营的汽车租赁站营运,后何亚锋退出合伙。任花发现车辆去向不明,向两合伙人要车索费,无果,便以协议为据将何亚锋起诉到法院,一审宣判,何亚锋还车付费。何亚锋不服,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任花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何亚锋下落不明,执行工作受阻,任花便四处上访,何亚锋父母也因为法院冻结了其家庭存款一万元及要求法院执行时一并解决何亚锋与王鹏彬的纠纷,四处上访,执行工作十分被动。此时,执行人员转变思路,设法和解执行,彻底解决这一纠纷,便开始寻找王鹏彬,并向其做思想工作,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2013年8月20日日达成和解协议:十日内何亚锋父母付给任花车价款35500元(王鹏彬向何亚锋父母写下18000欠条),租赁费任花全部放弃。但协议未得到履行。今年初,得知被执行人何亚锋已经返回彬县后,执行人员又通知三方到庭,经过反复协商,2014年3月4日三方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三个家庭困扰多年的纠纷终于云开雾散,恢复了平静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