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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好友”获刑,认罪何必当初
作者:刘启?  发布时间:2014-03-25 15:12: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彬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某犯包庇罪有期徒刑三年。其在明知江某持斧头将同事郭某砍伤致死的情况下,仍不顾法律的威严,凭着哥们义气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予以包庇。

  经彬县法院审理查明,陕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江某(已判刑)在其公司租用的彬县某小区员工宿舍内,持斧头将其同事郭某打伤后逃至其公司彬县售楼部后面的配电房内躲藏。李某某在郭某受伤后,接到同事江某电话赶回事发现场并参与将郭某送往医院救治,但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李某某在明知江某持斧头打了郭某的情况下,应江某之约,将其手机电池送给藏匿在售楼部后面配电房内的江某,并告知江某,郭某已经死亡的消息。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调查江某的去向时,李某某明知江某躲藏在公司售楼部配电房内,却向公安机关表示案发后其未见过江某,也不知道江某的去向。致使江某在配电房内躲藏数月,后外逃至青海省西宁市。

  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江某是使用凶器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信息,在公安机关抓捕江某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包庇的对象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属情节严重,应以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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