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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要“面子” 因担保对簿公堂
作者:杜遥  发布时间:2014-04-22 15:48:24 打印 字号: | |
  陈某抱怨:“真是做人不讲信用,下次再不弄这事了……”。王某因经营生意在彬县邮政银行贷款,找好友陈某担保。陈某碍于好友情面,为王某提供了担保。贷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时还款,陈某作为担保人代王某向银行偿还了贷款。后陈某多次向王某追偿未果而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彬县法院受理陈某诉王某追偿权一案,经审理查明,王某与陈某系多年好友,2010年时王某因经营生意急需钱在彬县邮政银行贷款40000元,找好友陈某进行担保。陈某碍于情面,不好推脱,遂为王某贷款一事进行了担保。2013年5月贷款到期后,王某未能向银行偿还贷款,后银行将担保人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法院判决由担保人陈某向银行偿还了贷款。2014年2月,陈某多次向王某追偿未果后将王某诉至法院,行使追偿权。后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陈某代其向银行偿还的贷款。在庭审结束时,陈某称,多年好友关系皆因此担保而终止。

  法官释法,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保证人在代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保证人的利益是有法律保障的。熟人担保在我们国家很常见,但保证人在担保时仍需衡量被担保人的信用、资金等各方面,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否则,有极大可能使熟人因金钱利益而变为陌生人,友情需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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