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法院近日处理了了一起苹果买卖合同,双方因乡俗而订立合同 ,也因乡俗而产生矛盾,诉至法院。此时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协议时应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否则可能是损财折友。
王某长期从事果业收购及中介工作,即外地客商来果品生产地区时,由王某这类中间人进行介绍或由王某从农户家订购,再由果商装车销往外地。这类买卖中,由于需要与零散果农接触,因此中介一般为本地人,且与本地果农都较为熟悉。2013年8月份,王某与徐某口头约定,王某以1.05元购买徐某苹果5000斤,分两次拉走了1000多斤。后因苹果价格下跌,王某手中没有客源,未继续拉走徐某的苹果,在徐某多次催促下,王某承诺一有客商就拉走苹果并付了订金5000元,后经双方陆续商量,一直未果。至同年11月,徐某贱价将果子出售。随后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徐某返还订金,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订金款。
在本案中,王某与徐某最初订立的合同并未明确合同类型及王某的身份,是买受人还是中介人,也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更为约定履行的方式和地点,双方一直都以“熟人社会”和约定俗成的惯例制定合同,这是在农村很普遍的做法,但这种契约无法经受任何风险,尤其是现代社会瞬息万变的节奏。抛开法律关系,首先,被告预订如此多的苹果本身就超出自身承受水平,且在长期交易习惯中,农村果品交易是现款收货的,即交货同时就应交钱两清,。其次,双方未约定交易完成时间,苹果属于鲜果类水果,应在短时间内完成交易,否则产品质量会产生较大变化,但最初说定的价格到底约束的是一部分交易还是整个5000斤的交易双方也有不同的说法,而且双方未约定时间,或笼统的“说了个时间”,价格及时间都未形成对双方有效的拘束力。另外,双方在商量剩余苹果如何处理的时候徐某也应是到处寻找买家的,但王某答应的价格较高,因此徐某一直寄希望于王某的收购致时间耽误。双方在各种不确定性和协议模糊地带中顺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解释,致使最后王某认为徐某收了订金却将苹果卖与他人,徐某认为王某两个月不来拉苹果,果品下降,订金还不够损失的钱。两家人因此反目。
在小买卖中,也应将“丑话说到前头”,约定清楚,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要因为是熟人就拉不下脸面,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将可能是解不开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