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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土地审批手续 承包合同无效
作者:杜遥  发布时间:2014-05-15 09:21:21 打印 字号: | |
  彬县国土资源局检查预制厂,因原告周某经营的预制厂非法占用耕地而对其进行罚款,原告始知自己承包的该厂无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系非法经营。后经营人周某向彬县法院起诉,法院作出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

  2014年1月16日彬县法院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周某与王某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某预制厂承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8年半,承包费共计170000元。周某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了承包费。2012年4月彬县国土资源局检查该预制厂营业执照时,原告始知道该厂一直无照经营,且被告占用耕地建预制厂并未获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手续。现周某无法经营,起诉要求确认与王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费,并让王某承担彬县国土局罚款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筹建预制厂,后与周某签订承包合同书,将预制厂承包给原告周某经营。因该预制厂未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土地审批手续,改变了土地用途,故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因违反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王某应给付周某从本院主张权利之后剩余承包期限的承包费。周某在经营期间,彬县国土资源局检查时以非法占用土建设并经营预制厂罚款8000元,因在签订承包合同书时,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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