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9日,本院通过调解处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并当场执行了全部案款,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五一劳动节后,本院受理了原告孙梅诉被告史明离婚纠纷一案,在询问当事人时,其含糊不明的话语,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在进一步的深入案情后,了解到原、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礼礼金29800元,婚后无子女。2012年春节后,原、被告外出西安打工,打工生活期间原告前男友多次在西安城西客运站接送原告,被告得知后,双方为此大打出手,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双方家人也因此产生矛盾,且多次相互挑事、闹事。后原、被告于2012年底分居至今。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及代理人态度均很强硬,旁听家属也一度情绪失控,致使庭审几次中断。主审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迅速展开了调解工作,在立足于给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协商,进行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原告返还婚礼礼金20000元,并自愿放弃返还陪嫁物的诉讼请求。原告孙梅当场支付了协议中所确定的案款,至此本案圆满划上句号,通过调解的方式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评析:婚姻应当本着忠诚、信用,婚姻关系一旦缔结,双方均应当共同经营与维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耐心是最好的法律,只要法官依法耐心调解案件,当事人也能从更深层次权衡利弊,从而便于法官调解,提高案件调解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