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的宗旨,是摆在民事审判人员面前一道永恒的课题。尤其是在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信息传播速度呈几何增长的今天,妥善处理民事案件中的矛盾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在实现服判息诉的社会效果时,审判人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开拓思维方式。法官不但要树立法律思维,而且要树立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通过广泛学习文化知识,改善知识结构,做专家型法官、学者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依据法律条文规定判断是非对错,还要运用辩证的思维方式,深入实际,防止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注重案件判决后矛盾的化解,不搞“纸上办案”,更不能“一判了之、一驳了之”。
单纯就案办案,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违法现象,法律判决也不能称之为错判。然而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一判了之,将矛盾扔回当事人手中,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纠纷、反而容易给人造成法官高高在上、生冷硬推的不良形象,造成新的矛盾冲突。若当事人因此踏上漫漫上访路,甚至演变成缠访、闹访,则不仅社会效果不佳,法官本欲彰显法律效果的目的也无法达到。
2.利用多元方式化解纠纷。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化,群众由以前的害怕打官司、不敢打官司,到现在的主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这种主动通过公力救济方式寻求解决矛盾的做法,使群众对法院工作有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也为许多案件在审理过程调解成功提供了空间。注重民商事案件调解,对妥善处理案件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一些法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虽能主动运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但在思想上,一些法官认为发判决才是法官工作的核心,在一些案件调解中出现困难就放弃。
在法治国家,我们讲求法官的超脱,但法官的超脱,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保持中立、不受外界因素的不当干扰,而非不食人间烟火,脱离社会、脱离群众。法官要到接近事实、接近当事人的地方去办案,不能“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更不能“养在深宫人不识”;要通过调解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了解双方的实际诉求,给双方当事人提供表达的机会,促使一些“因气起诉”、“微利诉讼”案件达成调解协议,起到定纷止争、服判息诉的效果。
3.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法院审理案件不仅要程序合法、实体公正,还要让程序合法看得见、实体公正看得见。树立主动、有为的司法服务意识,通过严格的程序和详细的法律解读,让群众的法律知识储备得到充实,使群众心服口服。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规范化的审判程序,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感受到法官的公正、法律的权威。赢了的人不因钻法律漏洞而沾沾自喜,输了的人也因法院工作公正、高效而心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