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日,本院通过调解处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懊恼的对承办法官说道:“真后悔没有及时续缴车辆商业保险费,要不是一时的疏忽,存在侥幸心理,也不至于自己承担这么多赔偿金。”
经初步了解,原告王非、张鑫系彬县某煤矿职工,2014年4月15日晚下班后,原告王非驾驶摩托车后坐张鑫往彬县县城行驶中,与被告韩磊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原告不同程度受伤。事故经彬县交警大队认定,韩磊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负事故主要责任,王非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且未带安全头盔,负事故次要责任,张鑫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王非、张鑫全身多处骨折,其中摩托车驾驶员王非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被告在垫付了5000元后,便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后两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得知,被告对车辆仅投有交强险,未办理其他商业险,且被告韩磊因生意经营不善,尚欠有银行数额较大的银行贷款未还,由于案件当事人多为农村家庭,有的原告仍需要二次手术治疗,且有的因此事故背上不小的债务,被告也表示愿意积极筹款配合付款,考虑到案件的后续执行问题。在立足于给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着眼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案件的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协商,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韩磊在超出交强险分项下10000元的部分,即70000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各自维修自己的车辆,至此纠纷得以化解。随后,承办法官还对当事人进行了安全教育,针对驾驶机动车一系列不规范的问题提出建议,双方当事人也表示会从此事中吸取教训,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最终,在承办法官认真、细致的工作下,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同时也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敌对情绪,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评析:机动车的驾驶员在办理车辆保险及续交保险费时,切忌存有侥幸心理,在驾驶车辆时,除应保持车况的良好外,还应将行驶手续及相关保险办齐,这也是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