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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残 怎苦熬漫漫多半生 当庭证据显弱 应补强铮铮示法情
作者:张扬  发布时间:2014-07-24 10:40:16 打印 字号: | |
  付某(化名),现年37岁,陕西省礼泉县一个普通的农民,娶妻李某(化名、聋哑人),两人租住在礼泉县县城北环路上的风景佳苑小区,付某在礼泉县红旗发泡网厂打工(系装卸工),偶尔也出外打个零工,也算一个简单而幸福的家。

  2013年11月5日,付某为王某装卸货物,并乘坐王某驾驶的一辆普通货车沿福银高速西安至长武方向行驶。时至5时20份许时,被后方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追尾相碰,致付某受伤。付某亲属遂代为委托律师诉至本院,后经依法鉴定付某伤残等级为:马尾神经损伤致排尿功能障碍构成五级伤残、骨盆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

  在彬县法院依法组织开庭时,刘某及其保险公司对付某要求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按照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不予认可,且对付某代理律师当庭提供的工厂证明、租房合同以及房主证明提出异议;对此双方争议较大,经法庭休庭合议,为了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对付某主张的此项证据依法予以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即是对付某权益的充分保护;如情况不实,也避免了刘某及其保险公司依法不应赔偿的损失。

  2014年5月18日即入伏第一天,彬县法院民一庭办案人员在向院主管领导汇报后,远赴礼泉县进行调查走访。不仅对付某乘坐的车辆车主王某及工作的工厂进行了调查,还对该小区的物业、邻居以及工厂工友等进行了走访。因付某租住房屋的业主韩某人在西安有事,不能赶回礼泉,办案人员在对礼泉应当调查走访的工作进行完毕后,连夜赶赴西安,与付某租住的房主韩某取得联系,与次日晨在西安市体育场门口约见,并在车上对其进行了调查。

  天气虽然非常炎热,也牺牲了一天的周末,但民一庭办案人员的热情依然高涨,因为通过简单的工作,能充分保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好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充分体会法律与法律人柔情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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