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规定,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未成年犯罪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制度为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个人特点打下了基础,对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教育感化措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十分必要。
然而现实中也存在社会调查浮于表面未能深入的现象,许多社会调查中将未成年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归因于年少无知,缺乏有效沟通,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缺乏对未成年犯罪人自身原因的剖析,有些甚至过于突出对未成年犯罪人平日表现良好,品德端正的论述。毋庸讳言,一部分未成年犯罪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实则因自身价值观错误、渴望不劳而获、自控能力不强。社会调查不能通篇示好,处处求情。
社会调查的对象多为未成年犯罪人的亲属、朋友、老师……一方面调查对象对未成年犯罪人比较了解能够提供详实可靠地信息,但另一方面,调查对象具有天然的主观色彩,一定程度上有违中立、客观的调查要求。一些调查对象出于让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一味护短,致使社会调查沦为一好了之的求情书。对帮教措施承诺容易实践难,使帮教措施沦为空谈。
古人云:“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如果一味从宽,忽视了配套的帮教措施,不但不能起到感化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员的作用,反而让他们意识不到法律的威严,终而犯下大错。只有审教结合,定时检查帮教情况,将未成年人帮教活动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才能真正达到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