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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壁”侵权不可学
作者:程捷文  发布时间:2014-11-24 15:33:21 打印 字号: | |
  西汉匡衡年幼时,酷爱学习,因家境贫寒,白天必须打工干活,到了夜晚便凿壁借邻居杨老太纺线烛光读书。如今“凿壁偷光”的故事往往用来鼓励学子们发愤图强,只是像“凿壁”这样的行为实在不宜学习。

  单从匡衡“凿壁”的行为目的来看,因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除要求有使用价值以外,还要求具有可控性。“偷光”的行为并不会对杨老太纺线造成影响,并且“光”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匡衡并不构成盗窃罪。但他凿共有墙壁,致使墙面出现缝隙,为房屋居住安全埋下隐患,造成共有人财产受损,可认定为财产侵权。杨老太明知可以追究匡衡的侵权责任,但她被匡衡专心求学的行为所感动,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放弃了自己的诉权。后来匡衡官拜丞相,为报杨老太借灯读书之恩,专程探望,然而此时杨老太已经故去,后此村改名为杨下村,以纪念这位宅心仁厚的杨老太。

  杨老太的选择是重农抑商熟人社会下的自然选择,既基于情理的考虑,又受厌诉心理影响。当今社会,如果还有人想要凿壁偷光,定然不会因动机良好而轻易得到谅解,毕竟个人行动自由的界限就是不得干预他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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