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化名)以有关系为由帮他人买廉租房,并在刘勇(化名)经营的复印店让其扫描了印章,最终诈骗他人246670元。近日,经彬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彬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对王芳的犯罪所得246670元予以追缴。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刘勇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为二年。
2012年6月份,王芳得知郭某想要办理廉租房,遂产生了以办理廉租房为由诈骗的想法。2012年7月份,王芳给郭建宁打电话说其母有关系能办到廉租房,每套廉租房需要一次性交清5年的租金4430元(每年每套886元),5年的暖气费4000元(每年每套800元),登记廉租房送礼1000元,共计9430元。2012年8月18日,郭某之妻李某交给王芳现金17860元(两套房,郭某9430元,李某8430元)和身份证复印件,王芳给李某出具了收条。后王芳拿着其申请廉租房时彬县房地产管理所发的廉租房分房证明,去刘勇在彬县兴矿路经营的顺发图文店,让刘勇伪造了廉租房分房证明,并在分房证明上扫描了彬县房地产管理所的印章。2013年2月份王芳将假的分房证明交给李某,并告诉李某于2013年8月1日到彬县房管所领租赁合同和房门钥匙。此后王芳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通过李某介绍并经手,用同样的方式骗取刘文等13人现金共计121590元。2012年10月份,王芳通过郝某介绍,以办理廉租房为由,用同样的方式骗取李某等5人现金共计47500元(每套廉租房9500元),并出具了收条。2013年4月份,王芳以其母亲在彬县房管所上班能办理廉租房为由,通过齐某介绍并经手,用同样的方式骗取齐某等6人现金共计46720元(计算方法同上),并分别出具了收条,其中齐某给了4000元、孙某给了5000元。综上,被告人王芳虚构办理廉租房手续的手段,诈骗2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6670元。所得赃款被王芳全部挥霍。
彬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勇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侵犯了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