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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虚开发票抵扣税款余万元获刑
作者:池勇  发布时间:2014-12-02 10:57:25 打印 字号: | |
  彬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件,被告人邢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邢某于2013年3月7日在彬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彬县至美皮毛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是皮毛制品、服装加工与销售。该公司成立后,假装生产加工兔皮,实际上不生产,只是为了应付国税等部门的检查,使彬县国税局等部门检查人员误认为该公司是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实体企业。同时被告人邢某为了从彬县国税局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安排蒙某等人在每月工作的几天时间内,以王某等人名义填写《兔皮收购详单》,实际王某等人从未给邢某的公司收购过兔皮。该公司在彬县国税局共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390份,以王某等人身份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89份,累计2758595.5元,进项税额累计358617.42元,进项税额转出累计23123.55元,应抵扣税额累计335493.87元,留抵累计73643.7元,实际已抵扣累计263320.61元。经鉴定,彬县至美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已涉嫌虚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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