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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毒资共谋盗窃 身陷囹圄追悔莫急
作者:池勇  发布时间:2014-12-08 09:25:38 打印 字号: | |
  彬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何某、韩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一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何某、韩某因吸食毒品经济拮据,遂产生盗窃念头。2014年4月20日前后,被告人何某、韩某伙同他人在彬县南门外35号房屋过道里盗得一辆黑色台翔牌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出售;2014年5月1日晚,被告人何某、韩某伙同他人在彬县东大街椿树巷37号门前盗得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出售;2014年5月2日晚,被告人何某、韩某伙同他人在彬县刘家湾汽配中心B区6号奥龙汽配专卖门市前盗得一辆红色新蕾牌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以550元的价格出售;2014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在彬县子宸形象会所门前盗得一辆红色邦德牌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以900元的价格出售。

  综上,被告人何某盗窃4次,盗窃数额6272元;被告人韩某盗窃3次,盗窃数额465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韩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行为,应从严予以惩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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