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析刑事法律规范的宣传
作者:程捷文  发布时间:2014-12-29 14:30:01 打印 字号: | |
  在中国法制史上,统治阶级曾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为依据,拒绝公布成文法典。通过塑造神秘的统治形象和暴力手段统治臣民,长期的“擅断擅罚”破坏了社会大众对行为后果的预期,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促使颁布成文法典的呼声逐渐高涨。伴随着“铸刑书”、“铸刑鼎”的出现,中国法制史掀开了新的篇章,使法律有章可循,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打下了理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典编纂工作进入新的阶段,法律法规日渐完善。以现行《刑法》为例,自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先后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八次。最近的一次修改是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立法力度和修正强度有目共睹。普法工作更是作为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业务,然而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对其行为不以为然,认为如何对待家庭成员属于家务事,法律规定虐待、遗弃纯属多此一举,更有甚者,面对证据强词推卸……这些情况的出现,固然有嫌疑人为摆脱法律惩处而狡辩的因素,但也反映了公众对刑事法律法规的陌生。对于自然犯,人们可以依靠自我判断,道德教育认识,但一些新兴犯罪,尤其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行为,当事人对罪与非罪的认识极为模糊。对刑法的认识错误,直接、间接的导致行为人在从事日常生产生活时放宽自我要求,淡漠守法意识,为社会安定埋下隐患。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对法律规定的无知不仅存在于欠发达地区的低学历人群,即便在发达城市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中同样存在。一些人认为一生都不会与政法部门打交道,即使有机会接触相关的知识,也怠于学习,如此忽视法律知识的积累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悖。

  刑事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不能仅停留于事后释明,更应做好预先宣传。除了利用“法制宣传日”、“送法下乡”、“送法进校园”等方式,还应该加强日常的宣传。尤其是对于一些影视作品中出现的法律错误应该在审核时就予以指出,拍摄与审判环节有关的电视节目时应要求配备法律顾问,避免将错误认识扩大化宣传。就刑事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重视日常宣传。在刑事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加强刑事法律宣传已是迫在眉睫,到了不得不重视的地步。法律宣传不能搞一阵风、运动式教育,而应渗透于日常生活中,做到润物细无声,通过典型案例的整理编纂,定期发放法律知识读本,扩大法律教育的范围,不仅重视学校、企业等常规教育重点,还要对新兴行业、案件多发区加大宣传力度,使法律宣传无死角。

  二、搭建新兴平台,保障技术支撑。在自媒体时代,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博客、人人等社交平台,加强相关公益广告投放,通过转发法律条文,达到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加强互动交流,及时收集行之有效的意见建议,对于社会热点及集体性事件做好引导和法律知识解读工作。设置法律服务热线,参照114工作模式,满足民众日常法律知识需求,畅通法律咨询渠道。

  三、加强多方联动,推进法规普及。调动各行业、各部门参与普法工作,将相关行业法律知识水平作为行业准入条件,形成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大众广泛参与,职能部门积极普法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普法合力,增强法律普及力度,扩大法律普及范围,为人人知法、人人守法打好基础。可将普法活动参与程度、普法工作实效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参考指标,确保普法工作参与力度。

  四、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宣传效果。法律宣传不能搞一阵风,来时一涌而上,去时无人问津。必须将各项宣传方法建立制度,形成良性循环,清除历史欠账,不断更新内容,并适时进行回顾,对于宣传工作贡献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应采取适当激励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总而言之,自媒体时代信息呈爆炸式增长,在矛盾纠纷多发的现实情况下,必须充分利用好新兴媒介这一平台,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及时性,促使刑事法律规范宣传普及工作迈上新台阶。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