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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属过失,庭前商议促满意
作者:刘启?  发布时间:2015-03-10 17:18: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后,在了解基本案件后,迅速展开庭前准备工作,并成功调解此案,双方当事人在走出法院前,满怀谢意的说道:“真是太感谢你们,来了法院一次就把事情解决了,这下可节约了我们很多时间啊。”

  本案在受理后,承办法官在翻阅案卷材料后经了解到,2015年春节前,原告弥某驾驶拉煤货车与同样驾驶拉煤货车的被告田某,在312国道彬县境内发生碰撞,两车均有不同程度上的损伤,但双方并无人员伤亡。经彬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田某驾驶货车在不符合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违章超车,造成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均系营运车辆,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主动的赔偿了原告修车费用,当事人双反关系保持的较为和睦,但当原告向被告主张修车造成的停运损失及转运货物费用时,因被告田某车辆的商业保险过期,被告便开始拖三阻四,双方开始产生矛盾。

  承办法官还了解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常年跑运输,且经常出省在全国各地经营,故原、被告一同前往法院的时间不易安排,秉着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司法理念,办案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展开调解说理工作,并与双方协商约好了时间前往法院履行法律程序。后经过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各自让一步,由被告支付原告转运货物的费用,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至此,该案件在双方当事人的满意声中落下帷幕,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本案中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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