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近年来呈多发态势,许多触目惊心的案例曾引起全社会的震惊与愤怒。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与此同时,最高法发布了5个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关键字:家庭暴力、侵犯他人权利、故意伤害
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遥相呼应;都标志着司法将以更大的力度关注家庭、预防家庭暴力,作为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近期发布该意见中对以往法规意见有了进一步的解释与细化,对法制建设具有提别重要的意义。笔者将对意见中的几大亮点进行浅薄的解读与阐述。
一、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
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意见中已明确指出,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尤其针对难受理问题专门指出,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问明案件情况。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其他的主管机关。
其次,这份意见中鲜明确立了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内部私事,家庭暴力是侵害他人权利的公事;即使是家庭成员,不论强大还是弱小,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对家庭弱势成员实施暴力,要受到司法机关的及时有效干预和处置,严重的要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结果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故意犯罪论处
该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家庭暴力中的遗弃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意见中规定了酌情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同时也规定了酌情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改变了家庭暴力案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往往司法不愿介入,即使导致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施暴人也往往按虐待罪、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明显过低的现状,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功能;也进一步体现了依法治国中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三、保护被害人防卫行为的正当因素和过错责任
近年来一些长期遭受残酷家庭暴力后父母杀死儿女、妻子杀死丈夫的案件受到社会关注,虽然社会大众对案件中长期受虐的被告人持有同情,但司法机关往往只能是“情有可原、法律无情”,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量刑也有很大差异。此次意见在进一步强调了被害人正当防卫权利以及明确“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考量因素的基础上,首次明确了要充分考虑此类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
这份意见中提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最高司法政策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绝望中“以暴制暴”案件量刑的考量,体现了其对家庭暴力受害人防卫因素的确认,有助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权利。
四、在法律的框架内适当尊重家暴被害人意愿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是希望维持家庭完整或保护个人隐私,所以不愿意报案等,如果这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充分尊重。但相对应的还有一些被害人是小孩子、老人等没有报案能力,或者受到施暴人的威胁恐吓而不敢报案,那么从保护被害人权益出发,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这在新意见中有所体现,并已明确指出,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
最后,此次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发布这份意见,较为系统、较为明确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案件的相关处理细节,其内容中还有很多笔者没有阐述的地方。尽管该份意见是对现有法律的进一步解释,但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以往司法机关往往对家庭暴力持消极、被动态度,表面看是要维护家庭稳定,客观上纵容了暴力,导致被害人长期生活在暴力、恐惧中。虽然这份意见具有标志着最高司法机关正在积极主动地推动司法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但今后国家立法机关,应进一步总结、归纳,并制定出一部切实能有效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以夯实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