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彬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通过法官耐性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意见,并当场履行,附带民事原告人对肇事司机的犯罪行为也表示了谅解。
2014年10月28日刘某雇佣付某为其开车拉货,当晚11时50分许付某驾驶半挂车,从汉中市勉县返回彬县,当车行至太裕加油站与底角沟交汇处时,因雨天路滑,加之付某操作失误,致车辆横滑驶向路左方,与迎面驶来的中型货车相碰。致使中型货车上的司机杜某受伤,杜某的妻子赵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后经彬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杜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付某,车主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面对面”等方式,组织各方当事人单独表达调解意见,当事人“两两见面”沟通以及各方当事人同时见面商讨。经多次调解,杜某在了解到被告人付某家庭条件困难,孩子尚幼,且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的情况后,降低了诉讼请求数额。保险公司也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并承诺在结案后的20天内将赔偿款履行到位。车主刘某说,虽然付某第一天给他开车就出事了,自己的车也被碰坏了,但事故给杜某一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其作为车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愿意当场就将赔偿款交付给杜某,希望法院对付某从轻处理。付某的家属也表示愿意赔偿杜某,并向杜某一家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杜某能够对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各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付某的家属及车主刘某当场将赔偿款交给了附带民事原告人,附带民事原告人也对付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