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破解执行难,缓解执行案件案多人少的压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穷尽法律措施,,启动执行威慑机制,压缩被执行人的经营、生存空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正并于2015年7月起施行之后, 2015年10月23日彬县人民法院发出第一例限制高消费令。
在执行申请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彬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彬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鲁某系彬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即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依照《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应当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追加第三人鲁治为本案被执行人。决定将被执行人彬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及鲁某纳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法定义务履行清之前,限制鲁某的高额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