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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吃“草”生纠纷 法院释明并化解
作者:杜遥  发布时间:2015-12-10 17:22:39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1月24日,一位老汉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纪某返还奶羊一只。纪某说:“你的奶羊将我的麦苗毁了,你不赔我麦苗我就不给你奶羊……”秦某说:“我买奶羊是给我孙子挤奶喝的,你将我奶羊拉走了,害的我买奶粉花了3000元,你要赔我奶粉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5年1月18日秦某放羊时将奶羊拴在纪某地头后人便离开了,结果奶羊挣脱栓羊桩进入纪某的麦苗地里,啃了一些麦苗,纪某发现后见附近无人便将奶羊牵回家。当天晚秦某找到纪某要求返还奶羊,双方未就麦苗损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于是纪某未向秦某返还奶羊,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无结果,纪某至今未向秦某返还该羊。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放羊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使奶羊毁损了纪某一定数量麦苗,给纪某造成损失,该损失的大小待确定后可向秦某要求赔偿;纪某为维护其权益,牵走属于秦某的奶羊,侵犯了秦某的物权。故秦某主张纪某返还奶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返还;秦某要求纪某支付其购买奶粉费用,因该款项不能视为纪某占有奶羊期间给秦某产生的损失,故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纪某向秦某返还奶羊一只结案。

  法官释明,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本案讲,秦某的羊毁损了纪某一定数量的麦苗,因该麦苗已被毁损,无法返还或者修复,只能以金钱衡量损失,故纪某就享有了向秦某要求赔偿的债权。纪某实现该债权的正确方法是与秦某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纪某可向法院起诉寻求公力救济;物权是绝对权,不容他人侵犯。秦某向纪某要求返还奶羊时,纪某不能因为主张其债权而侵犯秦某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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